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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

1999-06-2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赵卫、李凯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赵卫、李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参加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款,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符合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针,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和广大香港居民的愿望。委员们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有利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不仅不会影响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而是维护了香港的法治。

许多委员在审议时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他们指出,根据特区政府早些时候公布的调查结果,因特区终审法院的裁决而享有香港居留权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可能大幅度增加,香港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对此普遍感到忧虑,认为香港幅员狭小,根本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人口负担,要求和支持香港特区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最近一个时期,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多数成员,几百个有影响的工商、专业、宗教及社会等团体以及各界人士,通过多种方式表示赞同和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这说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是维护香港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民意。

曾建徽委员、俞泽猷委员等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进行解释,是有法律依据和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的。他们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同时规定,如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到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应就有关条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曾建徽委员说,有关内地的人进入香港特区须办批准手续及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的问题,显然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和香港特区与中央关系的重大问题,并非只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终审法院应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但终审法院自行作了解释,而且解释又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王家福委员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并不代替香港终审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会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他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重申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是要防止该判决给今后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那种担心香港司法独立会因此受到损害的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他强调,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区的各种制度、法律和政策以及司法行为,都必须以香港基本法为依据。维护香港的法治,首要的是维护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基本法,依照基本法治理香港。

吴树青委员说,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执行基本法的过程中遇到特区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请求中央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建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有关条款,符合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职权。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就是国务院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请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朱育理委员说,维护香港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一定要严格遵守“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定要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立法解释,将进一步加深人们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和理解,对今后维护“一国两制”方针,贯彻实施基本法,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在今天的分组会议上发言的委员们对解释草案普遍表示赞同。出席今天分组审议并发言的,还有应邀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部分香港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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